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4486号之三
原告:安徽久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依泉雅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PBXK58。
法定代表人:葛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翔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王营行政村沈营**信用代码91341200MA2T7LP01X。
法定代表人:沈连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通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依泉雅苑**楼**用代码91341200MA2MYRQY32。
法定代表人:沈连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闪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东至水木清华小区南至银河三路西至拂晓大道北至银河思路宿州万达广场****楼**34130268497733XC。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劲松,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五中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五中东果园路南侧惠泽小区******1MA2UQYQ165。
负责人:魏迪迪,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迪迪,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原告安徽久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魏迪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安徽久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久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计2596元,由原告安徽久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翔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仇红妍
人民陪审员 黄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