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民初89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东至水木清华小区南至银河三路西至拂晓大道北至银河四路宿州万达广场四区4-3#楼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8497733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虎,***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