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21民初3709号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关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关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撤诉。案件受理费30634元,减半收取计15317元,由*海关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