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8478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会(又名***),男,住本市。 被告:湖北龙昌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2组(腾龙洞风景区旅游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2D316T。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住本市。 第三人:向朝利,男,住本市。 原告***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湖北龙昌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向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