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5976号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东200米路北沂河路181号名都国际A座8楼8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二分公司职工。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