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737号 原告: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00元,减半收取计605.00元,由原告净一诺(甘肃)动力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琦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