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291787084817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都市之门C、D座2幢1**12层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22)陕0430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22)陕0430民初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昝 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