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路翔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503民初4132号 原告:嘉兴路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缘缘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路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翔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路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路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中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4664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793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3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签订《产品购销合同》1份,就被告承建的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园室外绿化硬化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沥青混凝土,双方同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的工程供应的货款总计为1346640元,但被告事后并未支付任何款项。 被告中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路翔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产品购销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沥青的事实。 2.工程量结算表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供货总额核对、结算的事实。 3.发票签收回执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部发票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0日,原告路翔公司与被告中地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沥青,付款期限为业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如2022年11月30日前业主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剩余5%货款为质保金,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346640***,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路翔公司与被告中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拖欠未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34664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调整为以1279308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332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中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路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4664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793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3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路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8元,减半收取8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644元,由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