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6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甘谷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50号8号楼6**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青0122民初4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484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4848.8元的冻结。并以青海宝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8154848.8元的保单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公司具有担保资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冻结资金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484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