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22民初669号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计3300元,由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