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206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内02民终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7270.3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47879.31元(含执行费609元)汇入我院账户,我院已向申请人发放完毕,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内02民终3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内02民终3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