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浩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6财保72号
申请人:郑州浩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韩景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刘娜,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李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周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郑州浩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娜、李辉、周明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浩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娜、李辉、周明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郑州浩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