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47号
原告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群学。
委托代理人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龙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