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宜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鞍山宜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52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088G。
负责人:陈会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土根,当涂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宜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小官塘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鹏。
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马鞍山宜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原当涂县农业委员会当林罚决字〔2018〕第0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限2019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当涂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当林罚决字〔2018〕第0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又查明,因当涂县机构改革,将原当涂县农业委员会的林业行政处罚职能划归了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当林罚决字〔2018〕第0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限2019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当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周密安排部署执行力量,依法稳妥开展拆除等相关工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戎先龙
审判员  章遵忠
审判员  袁忠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晓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