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宜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21民初1644号
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小官塘村民组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襄城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太白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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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