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康桥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康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11民初1981号
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琴声工业园1#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4545200K。
法定代表人:陈孝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南,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康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康桥名苑1号楼3单元1层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075435949T。
法定代表人:刘纪忠,总经理。
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康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