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395号
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454520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康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07543594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康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西伯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