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303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捷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玮。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捷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川1303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35,679.69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捷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捷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35,679.6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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