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0402执保24号 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盛路2号煦华国际商务中心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3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南巷1号天仁商住中心B座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2689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510010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100********_1、51001625236051502683_1账户,中国银行账号为1252********、1306********、1199********账户,交通银行账号为5140********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 二、对成都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在四川银行账号为7722********、7822********账户,中国银行账号为1239********、125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289********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 三、以上账户内的资金在总的限额942479.0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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