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顶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顶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5476号
原告:伊犁顶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霍尔果斯口岸。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开,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顶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顶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