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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02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广兴龙,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省***。 申请人:***,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揣**,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杨淑荣,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月,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曹**会,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代表人:***,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绥化市。 被申请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7委49组北三西路农业开发办家属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B7YH1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等三十一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将*****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保证金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为59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标的额为590,000元。 保全费3,470元,已由申请人***等三十一人预交。 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