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732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路以西温泉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启迪科创大厦B座1705-1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16甲48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