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审第三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088号2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京邦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下载“达达骑士版”并注册成为骑士,在其注册时与达疆公司(达达平台)签署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物流配送用户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会员注册、注销、配送模式选择、是否抢单、每日的时间和配送任务,完全由其自主决定、自由、灵活安排。***通过承接达达平台推送的配送订单,向不特定配送需求方提供配送服务,且配送模式可自主切换。在***承接***业部订单时,双方建立配送合同关系,***业部仅为《物流配送用户协议》中的配送需求方之一,***为实际承运人,***业部与***之间建立的仅为平等的配送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平台提现记录显示,***在2020年10月13日、16日,2020年11月13日均有提现行为,这符合骑手自主提现的情形,亦与站点自有员工按月结算工资不同。***应达达平台要求,配送时身穿达达工服,与站点自有员工的着装要求不同。***亦自行在达达平台投保,并在受伤后办理了理赔。2.其次,一审法院仅凭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即认定***业部存在具体的指示与管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并非***业部招聘人员,“这里没错”“马上就到,还有两三分钟”,仅为向***明确站点位置,便于其从事配送服务工作,无法体现***业部有招聘意向;(2)告知其每单3元标准,仅为向其明确配送服务费用标准,无法体现劳动报酬,站点的自有员工劳动报酬也并非聊天记录中的“现在是三块钱一件,不分大小”;(3)快递费到付16元,仅是对揽收费用的告知,不能体现对其进行管理;(4)小推车、三轮车等其他聊天内容亦无法体现对其进行劳动管理。***无证据证实***业部对其接单数量、时间进行管理,亦无证据证实其需要遵守与***业部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3.再次,京邦达公司并非涉案***业部的经营主体。(1)**、**均非京邦达公司工作人员;(2)一审法院已经追加达疆公司为第三人,并要求达疆公司提供了订单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并未体现与有京邦达公司关联;(3)***起诉京邦达公司仅凭“受伤后拨打12345市民热线查询京东快递属于哪家公司”,并无事实依据;(4)京邦达公司与达疆公司签署的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甲方认为与其关联的公司统称为“京邦达”,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由甲方或“京邦达”行使的权利或履行的义务,由“京邦达”内部负责相应区域及业务范围的公司分别履行,本协议由甲方作为“京邦达”代表与乙方签署,乙方同意甲方或“京邦达”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并与甲方或“京邦达”分别进行结算。京邦达公司并未与达疆公司就涉案订单进行过结算。一审法院对于实际履行涉案订单协议并进行实际结算的公司并未查明,直接认为***与京邦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第14条,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自2020年10月16日起,***未再配送***业部订单,***业部亦未再向***支付配送费用,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从2020年10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未明确劳动关系终止期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2021年《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见,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定,与一般劳动关系认定是有区别的,新业态劳动者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等情形。而原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新业态劳动关系的确立。一审法院忽视本案新业态用工背景,仅依照2005年文件认定劳动关系,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要推进落实《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意见》有关制度和要求,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支持网约配送等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依法审慎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未考虑***是否要遵守***业部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因素,未综合本案事实予以审慎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邦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2020年10月11日上午,经当时在职***达公司员工**介绍,其到京邦达公司***业部面试入职,所有手续是当时的***业部站长**和**办理的,当天下午其送了快递,每天工作时间有严格约束,从早上6点到晚上20点。15日下午五点左右,其在京邦达公司内被京邦达公司的三轮车下滑压伤右脚踝部致残,经北京电力医院检查系粉碎性骨折,急需住院手术交5000元押金。京邦达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借口,拒绝支付费用。因为无钱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现在已经造成严重伤残,其多次找京邦达公司,京邦达公司拒绝提供救治和帮助。其招聘、面试、入职达达骑手都是京邦达公司办理的,连500元押金也是京邦达公司代交的,京邦达公司有严格的考勤制度,未经批准不到视为旷工,扣款300元/天。京邦达公司提供了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培训,不受报酬支付方式影响,受伤地在京邦达公司场所内,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其入职前并不知道“达达骑士版”这个软件,其派单数量完全由站点营业部决定,注册时绑定站点后就要服从站点管理,不是平等关系。送货延迟,站点就会扣除一定的押金进行处罚。其是驻站配送,按时出勤,收入有保障,并不是那种灵活抢单的类型。 达疆公司述称,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所主张的配送服务的业务,也并未设有***主张的“营业部”,其与***之间也并不存在用工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京邦达公司自2020年10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在“京东快递”北京市丰台区***业部(以下简称京东***业部)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其配送的订单信息在所注册的“达达骑士版”软件中体现,自软件中提现获得报酬。2020年10月15日***受伤,此后未再工作。京邦达公司表示“京东快递”是统名,京东物流有很多个主体,其公司只是其中一个主体。达疆公司表示“达达骑士版”软件由其公司运营。各方均确认***与京邦达公司、达疆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其他性质的合同。案涉期间京邦达公司、达疆公司均未为***缴纳社会保险。 ***主张其自2020年10月11日起与京邦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情况为:1.招聘过程。2020年10月11日上午,经京邦达公司时任员工**介绍,其到京邦达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6号的京东***业部面试,岗位为快递员,面试通过后,***业部站长**、员工**为其办理了手续。2.工作模式。其每天工作时间有严格约束,京东***业部要求其每天早上7:00上班,从事帮忙卸货、分拣快递,将快递送上营业部给其配备的三轮车,分拣完去送货,一般会送到12:00至13:00左右,把快递送完了可以休息,下午14:00再去上班,继续卸货和分拣,16:00左右分拣完去送货,一般送到晚上七八点钟,把三轮车开到营业部就可以下班;其适用“落地配揽派”模式,**告知其落在京东***业部,由站长**分配订单,营业部给其派的快递件,会在达达平台软件中体现。3.日常管理。**给其安排工作,其只能配送京东***业部的京东快递订单,给其配备的三轮车上有京东快递标识。如其送不完就要罚款。4.薪酬情况。工资标准是**告诉其的,保底平均每天派100单,保底一个月能挣7000元,每个月只能休息2天。其每配送完成一单可获得3元,通过达达平台提现,多劳多得。其刚开始业务不熟练,第一天派单少,第二天就多了,最后一天送了140多单。除了提现,营业部不会给其他酬劳,如果不送单就不会给其派单了,表现好就会多派单。5.受伤情况。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10月15日,当天下午因京邦达公司的三轮车下滑,其被压伤右脚踝部致残,经北京电力医院检查系粉碎性骨折,京东员工将其送至医院,但此后置之不理,现其脚伤仍未痊愈,没有收入来源,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除。***就其上述主张提举了如下证据材料: 1.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主张分别为其与站长**、员工**、客户**之间的聊天记录,内容如下:(1)与**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0日7:17**称:“现在是三块一件,不分大小”,并发送位置,称“现在就在这里了,就在这里,只要你进来更近了,六条通过了就是”,当日10:03***发送拍摄“便民快递”位置处的照片,**回复称“这里没错”,并称“马上就到,还有两三分钟”。***表示当日其到了之后**带其进去面试,由**面试。(2)与**的聊天内容显示:2020年10月12日**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向其发送“**2008小区12号楼”位置,称“这样吧,你先去一下,那个12楼楼下有一个京东站点,你找一下,不行你给我发微信……你说***业部的站点,你把那些货放一个角落,然后拍个照片儿自己留意一下,客户来找你,至少知道是什么样的货物,跟人说清楚,万一他找的话他也方便找一下。”***主张其因无车,不方便将未投送的快件带回站点,经拨打站长**电话请示如何处理,**添加了其微信,指示其将快递放回小区内京东站点。二人对话记录另显示当日**称“你给**打个电话让他帮你找一下”,***向其发送快递及场所等照片,此后二人围绕小推车的存放、三轮车的配备、信封、快递费用(到付16元)等进行沟通,**确认了快递费用数额。(3)与**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送货及转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称“把16元转我交回去”,而后对方付款16元,***收款。(4)账单截图显示2020年10月13日“扫二维码付款-给张”16元。***表示其帮京东快递代收费16元,收到后回站点微信转账给管理员张姓人员。京邦达公司认可***与**、**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二人均不是其公司员工,**是京东物流旗下其他公司的员工,**当时是京东***业部的负责人、京邦达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无法核实***与**的聊天记录及账单的真实性,**并非其公司员工。达疆公司表示无法核实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2.通话记录截图、照片若干、快递***。其中:(1)通话记录显示为2020年10月11日、14日、15日拨打电话的若干记录,***主张为其部分呼叫客户电话的记录。(2)一张照片显示货物摆放在门口,***主张系其按客户指定位置送达快递的照片。另一张照片显示为“防火防盗通知”,内容载明为“客户您好!1:居住在此的租户应轮流值日打扫房屋卫生以及公共区域……芳邻地产”。***主张贴在其暂住的京邦达公司员工宿舍的门上的告知事项。(3)快递***显示“京东快递”字样,***主张为其所配送快递单的扫描件。京邦达公司不认可防火防盗通知照片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达疆公司表示无法核实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3.医疗就诊记录。显示为CT诊断报告单、入院单、急诊病历首页等,内容显示***于2020年10月15日被诊断为右踝胫腓骨远端骨折,北京电力医院于次日向其开具入院单。入院单联系人及急诊病例首页均处显示,联系人为**。***表示**为京东快递人员,穿着京东工服。京邦达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是京东站点其他营业部的助理,当时被叫过来帮忙。达疆公司表示无法核实该证据真实性。 4.平台提现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3日提现189元(含手续费2元),实到账187元。2020年10月16日提现510元(含手续费2元),实到账508元。2020年11月13日提现500元(含手续费2元),实到账498元。***表示三天过后就可以提现,其总共提现三次,最后一次提现500元是押金,是**出钱为其交纳了该押金到软件中,其自己并未出钱,目前该笔款项还没有还给**。京邦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500元是押金,但表示恰好证明***可以自由支取服务费用,没有人帮其垫押金,是其自己在平台上充值。达疆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表示500元是押金,表示平台只是代收代付,每笔订单费用不一样,平台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以及配送效率等目的的考虑,每笔提现扣除2元手续费。 5.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表示系京邦达公司在本案劳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其中,合作协议显示2018年4月26日京邦达公司(甲方)与达疆公司(乙方)签订,内容载明:“……乙方作为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提供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配送管理、承揽方遴选及调配(包括但不限于达达平台注册的众包员或第三方公司,统称为“实际承运人”)、配送流程管理与监督、配送售后服务等……众包员(承揽方)是指在乙方关联公司运营的达达平台(由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WEB、APP、H5及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统称,下同)注册、经过资格审核并完成相关培训、遵守达达平台协议及规则的约定,能够承揽配送服务并获取报酬的平台用户。甲方作为整体解决方案服务需求方,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支付综合服务费。甲方负责自身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及配合乙方在达达平台等渠道上发布配送任务信息……”。补充协议两份显示双方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20年3月25日签订,后一份载明双方约定将主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4月26日。京邦达公司与达疆公司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京邦达公司认可***曾经在京东***业部送过京东快递,但表示其公司与***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仅为平等的配送合同关系;京东***业部的一部分快递订单通过达达平台投放,由达达平台注册的骑手抢单,之后进行配送;***下载“达达骑士版”并注册成为骑士,在其注册时与达疆公司签订协议,会员注册、注销、配送模式选择、是否抢单、每日的时间和配送任务,完全由***自主决定,自由灵活安排,其公司对***的单量没有要求;*****的工作过程不属实,快递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具体上下班的时间,取决于快递员自身的配送效率和揽收的货物;其公司未与***约定每单3元的报酬标准,实际每笔订单要根据距离和重量综合计算相关费用;快递可以通过自己的配送员配送,也可以把配送任务发到达达平台,由在达达平台注册的骑手抢单,之后配送快递,***属于达达骑手,其公司并无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京邦达公司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达达骑手注册介绍、接单介绍页面截图。其中:(1)注册介绍页面截图显示《物流配送用户协议》,京邦达公司主张注册为骑手需要同意《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物流配送用户协议》。(2)接单介绍页面截图内容显示订单价格、送达地址等信息,下方显示有接单按钮。 2.《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打印件。未显示签署信息,载明协议更新于2021年4月,内容为:“……本《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是您与达达之间就注册达达骑士版用户账号及使用达达骑士版平台的各项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达达可能会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时设定涉及交易的相关事项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交易次数、任务时间限制等。您理解并同意,达达平台的前述设定可能会对用户的交易造成一定不便,且不视为对您的用工管理……[与平台的关系]您与达达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您履行平台服务义务获取的服务费收益由商户/个人委***向您支付。任何时候,您自达达获取的补贴或奖励等(若有),不应当视为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或类似收入。” 3.《物流配送用户协议》打印件。未显示签署信息,载明协议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内容为:“……本协议将明确您使用本功能的权利义务以及与达达骑士版平台(以下简称“达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本功能运营主体为达疆公司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配送需求方:是指与达达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使用达达平台发布自身配送需求的民事主体。用户:即本协议中的“您”,是指在达达平台上为配送需求方提供配送服务的民事主体。配送订单:达达平台将配送服务任务推送至页面显示形成单独的配送订单,配送订单展示了整体的要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方信息、配送货物、收货人信息及配送费用等),用户一旦通过点击或确认的方式承诺配送订单的,即视为配送需求方与用户的配送合同生效,用户需按照配送需求方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达达平台为有配送需求的商户/个人和有意愿提供配送服务的用户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并提供交易撮合、服务费用代收代付和技术支持。您可根据自身条件或业务发展需要,自愿通过达达平台合法地承接配送服务。达达平台不会为您强制派单,对您每日的时间和任务无强制要求,您可以自由、灵活安排,并自愿决定是否抢单。您依约完成配送订单的,有权自配送需求方处获取相应报酬……五、声明与责任免除:1、您理解并同意,您可以自由支配使用或不使用达达平台的时间,自由决定是否抢单或者每天抢单的数量以及自由决定向任意配送需求方提供配送服务。除非您事先向达达平台书面披露情形外,您有其他正当职业,不以达达平台收益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达达平台与您并非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其均没有见过,其上班之前并未注册平台,其到达京东***业部后,**称先注册达达骑手软件才能上班,是**和**帮其下载和注册的,其并未抢单,配送的均为站点给其发放的订单。达疆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协议中明确告知了达达平台与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 达疆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也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所主张的配送服务的业务,也与***所述的京东***业部没有任何关联,其公司对***不存在亦无能力进行管理和制约,***所从事的项目并不属于其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达疆公司表示,***系2020年10月11日通过达达骑士平台注册,成为平台众包骑手。达疆公司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注册信息截图、公证书。其中:(1)注册信息截图显示***注册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及其他个人信息。(2)(2020)沪东证经字第3850号公证书显示,达疆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就“达达骑士版”注册过程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显示达达骑士的注册协议更新于2019年12月12日,载明“1.1达达平台……达达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及在线交易处理的网络平台,并不直接参与用户与商户之间的配送交易。1.2用户,是指在达达平台注册并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的实际承运人。……用户与达达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1.3商户,是指在达达平台发布配送服务需求的,在达达平台显示为配送订单需求方的,具有向货物接受人销售或配送货物的个人、企业、组织或机构。……1.4配送订单,是指商户通过达达平台发布的,在达达平台显示的配送服务要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信息、配送货物、配送地址、收货人信息及配送费用等),用户一旦通过点击或确认的方式承诺配送订单的,配送合同即为生效。……”。达疆公司主张在进行软件注册时必须先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注册协议》全部内容才得以注册成为平台用户。***认可注册信息截图的真实性,表示是**和**帮其下载和注册的软件,注册时间属实;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其不清楚相关情况。京邦达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2.订单信息截图。显示骑士ID为15309583的账户在2020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的订单信息,商户ID均为438289,商家名称均为“北京***业部”,订单数量约300单。2020年10月11日第一单的接受时间为17:01,最后一单的完成时间为19:03;2020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每日第一单的接受时间为8点前后,最后一单完成时间最早为18:30,最晚为21:08。达疆公司表示,商户名称显示为“北京***业部”代表是京东***业部的订单,骑手接到订单之后进行了派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2020年10月11日中午其到京东***业部后,**、**帮其注册了软件,下午才给其派单,另表示15日17时左右其受伤,脚部骨折了无法活动,到医院后**在其手机APP上帮其操作了退单,但退单不应该显示为完成。京邦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确实是京东***业部的订单,但***11日只有下午的配送记录,12日至15日可能上午有接单配送到中午,下午是在四五点左右再接单,12点到17点左右的时间没有配送行为,订单配送都是不同的时间,证明骑手接单的自由性;15日下午的订单是***操作把未配送的订单返回站点,只能由骑手在自己的APP上操作。 关于京东***业部的情况。京邦达公司表示不清楚京东***业部具体由哪家公司经营,该营业部没有营业执照,类似于中转仓,同一家营业部中可能有多家公司的人员,其中**此前与京邦达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与北京京讯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家公司都属于京东物流旗下的公司。京邦达公司提举了**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2020年10月**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为京邦达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工作时只知道京东快递,不知道**和**与哪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受伤后拨打12345市民热线查询“京东快递”属于哪家公司,对方告知其属***达公司,故其主张与京邦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达疆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经查,京邦达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快递服务等。 关于穿着工服的情况。***从事京东快递配送工作时,需穿着达达工服。***表示**称刚来的第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只能穿达达的工服。京邦达公司表示根据达达平台的要求,在达达平台接单需要统一穿达达的工服。达疆公司称确有此要求。 关于安排宿舍的情况。***主张2020年10月11日当日站长**给其安排了免费宿舍,**带其过去,宿舍里住有京东快递各个营业部的人。京邦达公司表示确为***安排了免费住处,但不是员工宿舍。 关于商业保险的情况。***表示达疆公司为其缴纳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天扣其2元,受伤之后商业保险共理赔了检查费用1000多元。达疆公司则表示,骑手每天接首单时会嵌入商业保险单,如果同意投保并接单之后保单自动生效,其公司只是起到促成保险公司与骑手投保的媒介作用,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骑手,其公司在保单上没有任何体现,认可商业保险公司为***理赔了1000多元。 ***以要求确认京邦达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883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达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2020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在京东***业部从事京东快递的配送工作。***由京东***业部工作人员招聘,告知其具体的工作地点,以及每单3元的报酬标准。随后,***在京东***业部开展配送工作时,虽身着达达工服,所配送订单的信息均位于达达骑士平台中,且通过平台提现获得报酬,但形式的创新并不否定媒介使用者的实际管理行为。京邦达公司与达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借助于第三方平台软件对***进行了具体指示与管理。另通过***所配送订单全部均为京东***业部的派单,配送工具由京东***业部提供,报酬标准由京东***业部与其约定等,可以印证***的主张,即其从事的为京东***业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进而,综合***入职次日起的接受及完成订单的信息,可以印证***关于其工作时间的**,随着对配送流程的熟悉,***完成的日单量递增至相对饱和,直至其受伤后无法工作。另综合现有证据可见,围绕具体工作事项的安排、劳动工具的配备、收取客户费用数额的确立等事宜,京东***业部站长**对***进行了指示与沟通。以上均符合劳动管理的基本特征。同时,京东***业部为***安排了免费的住宿,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住宿便利的福利待遇特征。 最后,京邦达公司表示京东***业部并无营业执照,不清楚京东***业部由何主体运营,并解释称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由京东旗下各个公司的人员组成。法院考虑到京东***业部的快递订单信息位于达疆公司运营平台中,而与达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为京邦达公司。京邦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快递服务等,京邦达公司亦表示与***存在配送合同关系,故采纳***的主张,认定其提供的京东快递订单配送服务属***达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 综上,另鉴***达公司与***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现有证据显示达疆公司与***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关系,法院采纳***的主张,认定其与京邦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京邦达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对***的入离职时间负有相应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故法院结合现有证据显示内容,采纳***的主张,确认京邦达公司与***自2020年10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确认***与京邦达公司自2020年10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达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一,***由京东***业部工作人员招聘,告知其具体的工作地点。2020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在京东***业部从事京东快递的配送工作。京邦达公司虽表示京东***业部并无营业执照,不清楚京东***业部由何主体运营,并解释称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由京东旗下各个公司的人员组成。但是考虑到京东***业部的快递订单信息位于达疆公司运营平台中,而与达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为京邦达公司。京邦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快递服务等,京邦达公司亦表示与***存在配送合同关系,故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其提供的京东快递订单配送服务属***达公司的业务。其二,虽然***在京东***业部开展配送工作时身着达达工服,所配送订单的信息均位于达达骑士平台中,并通过平台提现获得报酬,但形式的创新并不否定媒介使用者的实际管理行为。京邦达公司与达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借助于第三方平台软件对***进行了具体指示与管理。另通过***所配送订单全部均为京东***业部的派单,配送工具由京东***业部提供,报酬标准由京东***业部与其约定等,可以印证***的主张,即其从事的为京东***业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三,综合现有证据可见,围绕具体工作事项的安排、劳动工具的配备、收取客户费用数额的确立等事宜,京东***业部站长**对***进行了指示与沟通。以上均符合劳动管理的基本特征。同时,京东***业部为***安排了免费的住宿,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住宿便利的福利待遇特征。而现有证据显示达疆公司与***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关系,故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其与京邦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京邦达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对***的入职和离职时间负有相应举证证明责任,现该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故本院结合现有证据显示内容,采纳***的主张,确认京邦达公司与***自2020年10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京邦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