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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4494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