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河北隆大庄园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169号。
负责人:张恩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隆大庄园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
法定代表人:安立廷,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桥头镇王桥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会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广洲,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安俊岭,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白志刚,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杨秀琴,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杨仁昌,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王秀便,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安立廷,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张殿波,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曲江潮,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河北隆大庄园畜牧有限公司、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白广洲、安俊岭、白志刚、杨秀琴、杨仁昌、王秀便、安立廷、张殿波、曲江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2月15日前给付2018年10月、11月应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给付2018年12月应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9年1月份应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4月15日给付2019年2月、3月应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9年5月15日前给付2019年4月份应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本月应付的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9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给付10万元,给付至2020年5月份,2020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280万元及2018年3月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双方正在履行中。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102执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群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