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2015号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京大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好。
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宁武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文秀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韩秋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博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