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8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
被执行人河北隆大庄园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
被执行人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桥头镇王桥头村南。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扈新爱,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隆大庄园畜牧有限公司、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安立廷、***、***、曲江潮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191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8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