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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2民初3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547元,减半收取3773.5元,由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215元,减半收取5607.5元,由反诉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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