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6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
负责人:张文明,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猛,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智能电器)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2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租了上诉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的科技中心项目第十层,租金为每年120万元。上诉人还提交了2018年唐山市市本级和全市政府预算草案。一审法院应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承租了上诉人主张的科技中心项目第十层,核实上诉人提交的预算草案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2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毕雪维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