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3民催4号
申请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
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0100041/20297145,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6日,收款人:哈尔滨铁路局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建设工程指挥部,出票金额:柒仟柒佰圆整,申请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账号:×××,出票行:交通银行唐山朝阳道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张洪燕
人民陪审员 李佳琳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