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91民初23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
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住唐山市开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立军,男,汉族,1978年2月2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与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王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