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百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1587号
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百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百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