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同市昌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24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张家口市。

被告:大同市昌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

***与大同市昌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原告承担大同市焦煤矿礼堂改建工程中的土建部分,被告承建的是该工程改建篮球场木地板部分,木地板基层垫层及地面平整在原告施工范围。施工过程中因***说中间部分下挖80mm,因这么大的面积,挖出去还得雇车外出,重新夯实,双方达成5000元费用。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