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号盛贸华府C座22层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56108089。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为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兰巧,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7103920880。
法定代表人:曹淑萍,系该公司经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尚
审判员 孙智
审判员 林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