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515号
申请执行人: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号***府C座22层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561080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言***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申请执行人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甘0702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被告***偿付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房款130000元,承担违约金25000元,合计15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2年10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75000元。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并受理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8月19日、8月24日、9月13日、10月20日、11月14日、12月7日、2023年1月18日、2月8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号为青AX××**的凯迪拉克牌(注册日期2016年6月17日)车辆一辆,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存放地点不明,未能实际控制,不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处置措施,亦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配合法院评估、拍卖,故暂未做处置;其他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财付通账户。
4.2022年9月1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
5.2023年2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3年2月14日,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反馈未发现其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3年2月15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号为青AX××**的凯迪拉克牌车辆的处置意见,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存放地点不明,未能实际控制,不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处置措施,亦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配合法院评估、拍卖,故暂未做处置。
8.2023年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715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号为青AX××**的凯迪拉克牌(注册日期2016年6月17日)车辆一辆,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存放地点不明,未能实际控制,不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处置措施,亦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配合法院评估、拍卖,故暂未做处置;其他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