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苗贵青与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702执3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区劳人仲裁字(2017)第1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贵各项补偿金,合计867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已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苗青贵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执38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