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6150号
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由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936元退还原告甘肃中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柴宗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