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8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20楼,组织机构代码:7882503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5-23号408室,组织机构代码:0609595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82民特7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月底前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万元,于2020年8月月底前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万元,本案剩余执行款由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月底前履行完毕;案外人建德市千岛湖绿水游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建德中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约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2执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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