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与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1121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蓬村大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8XPD76D。

经营者:毛寿庭,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砚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88250311L。

法定代表人:温小耕。

被告:方国和,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与被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筑设备租赁商行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206元,由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筑设备租赁商行负担。

审判员 周 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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