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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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2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特13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904807元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分别委托成都市金牛区、青羊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到协助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号牌为×××、×××、×××等100辆车辆及有位于成都市XXX【权证号:(川XXX)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XXX【权证号:(川XXX)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暂无法划拨。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等100辆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X【权证号:(川XXX)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XXX【权证号:(川XXX)成都市不动产权第XXXX】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荣采取司法拘留15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2年3月9日以执行回告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责令其在收到回告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截至2022年4月11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4807元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45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21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建康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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