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470号 原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德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书记员    徐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