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3793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436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先于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2019)陕0113民初13792号案件。由此可见,本院受理被告西安通瑞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日期先于本案原告**的起诉日期。本案应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13792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应予终结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137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