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4153号
原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46428R。
法定代表人:张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湖畔兰庭2幢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5670G。
法定代表人:梁永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明瓦廊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5369M。
法定代表人:任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北、石鼓路西芙蓉新天地(东)楼1-2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1B04P(1-1)。
法定代表人:祁家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9383P。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晓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8938329M。
法定代表人:钱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盛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56元,减半收取计15828元,由安徽合九铁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东风
人民陪审员 公佩才
人民陪审员 夏守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红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