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71号。
法定代理人:贺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459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1万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未履行案款于2018年3月底履行10万元,之后每个季度履行20万元,到2018年底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陕0114执8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三、本案执行标的805900元(不含执行费10459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偿10000元,未受偿79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代发振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