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011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本案在原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追加其下属分支机构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所有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4执恢81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陈六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