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4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011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且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下属之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102567元(含执行费1417元)及相应利息(另算)履行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