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011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67元及利息(具体数额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