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千***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01W。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2022)陕0118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工行西安鄠邑区余下支行,账号:XXXXXXXXXXX********。)中2902176.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工行西安鄠邑区余下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美娟 书 记 员 杨珂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