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1207号
原告:延安家卓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丰泉家具建材市场2楼3号展厅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M256T。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0735347937R。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延安家卓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延安家卓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延安家卓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