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岭国家植物园、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494号之二
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岭国家植物园,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秦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岭国家植物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4255元,由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安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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